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智簡字第1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智簡字第17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嘉齡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74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嘉齡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之商標商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暨被告所辯不足採信之理由,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至第3行:「分別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應補充更正為:「分別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依法向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該局所掌商標事務已移至同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獲准」之記載;另第12行:「竟意圖營利,基於行銷之目的」應更正為:「竟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第13行:「民國103年3月起至同年6月11日止,」應更正為「民國103年3月起至同年6月11日19時30分止,」之記載;又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4行至第5行:「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授權鑑定人薈萃商標協會 賴麗玉 出之鑑定證明書及違反商標法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法商克莉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授權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 李子 為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各1份」應補充更正為:「有告訴人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授權薈萃商標協會臺灣聯絡處賴麗玉出具之刑事告訴狀暨鑑定證明書及違反商標法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法商克莉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授權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李子為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及刑事告訴狀各
1份」之記載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於102年3月底某日起至同年6月11日19時30分許為警查扣時止,此段期間中之非法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犯行,係在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相同之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社會通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將之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施行予以評價,而應評價認為包括一罪之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三、茲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方式謀取生活上所需,竟意圖販賣而陳列上開仿冒商標商品,非但侵害商標權人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法商克莉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之權益,且足以擾亂國內同一商品市場之健全發展,影響國家正常經濟及貿易形象,所為實不足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衡酌其販賣之仿冒商品數量及其非法販賣之期間非長,犯罪情節尚非重大,兼衡其犯後態度、其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及於警詢時自稱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拘役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案,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二年,用啟自新。然為促使被告日後得以知曉尊重法治之觀念,本院乃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另有賦予一定負擔之必要,遂併予諭知被告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共計60小時之義務勞務,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在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能由觀護人予以適當督促,並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意及避免短期自由刑執行所肇致之弊端,以期符合本件緩刑目的。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為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所販賣之商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柯盛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書記官林瑞標附表(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二):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件)│├──┼────────────────┼─────┤│1│仿冒Dior商標之美甲貼│18│├──┼────────────────┼─────┤│2│仿冒CHANEL商標之美甲貼│73│├──┼────────────────┼─────┤│3│仿冒Dior商標之美甲貼(警方蒐證購│5│││得)││└──┴────────────────┴─────┘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17476號被告林嘉齡女2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0號居高雄市○○區○○路0○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嘉齡明知附表一所示之商標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圖樣,分別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美甲貼、指甲彩繪貼紙等商品或類似商品,且均在專用期間內,任何人未經該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又該商標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詎林嘉齡明知其向不詳網站之賣家所販入之商品,其上所標示之圖樣,為未得上述商標權人之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該註冊商標圖樣之商品,竟意圖營利,基於行銷之目的,於民國103年3月起至同年6月11日止,在其所承租之高雄市○○區○○○街0號之攤位,公開陳列仿冒上開商標之商品,並以每件新臺幣(下同)約199元至399元不等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人,藉以牟利。嗣於103年6月11日,為警在上開攤位當場查獲,並扣得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共96件(含警方蒐證購得5件),經送請鑑定確認係仿冒品,始悉上情。
二、案經被害人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法商克莉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嘉齡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扣物品清單、扣押物品清單、現場查扣物品相片對照表、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授權鑑定人薈萃商標協會賴麗玉出之鑑定證明書及違反商標法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法商克莉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授權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李子為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各1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表2份、查扣及採證物品照片3張及查獲現場照片8張等資料附卷可稽,是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林嘉齡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品罪嫌。又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被告以一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之商標專用權,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處斷。至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檢察官劉河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書記官參考法條: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一:
┌──┬──────┬────────────┬──────┬─────────┐│編號│商標名稱│商標權人│註冊審定號│指定商品│├──┼──────┼────────────┼──────┼─────────┤│1│Dior│法商克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第00000000號│美甲貼、指甲彩繪貼││││限公司││紙等商品│├──┼──────┼────────────┼──────┼─────────┤│2│CHANEL│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第00000000號│美甲貼、指甲彩繪貼││││││紙等商品│└──┴──────┴────────────┴──────┴─────────┘附表二: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件)│├──┼────────────────┼─────┤│1│仿冒Dior商標之美甲貼│18│├──┼────────────────┼─────┤│2│仿冒CHANEL商標之美甲貼│73│├──┼────────────────┼─────┤│3│仿冒Dior商標之美甲貼(警方蒐證購│5│││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