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73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7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738號原告 林妤葳 被告 王怡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34號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王怡翔所犯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34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下稱本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辯論終結,並於113年11月6日宣判,而原告係於本院上開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13年11月26日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收文戳章可憑。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程序,於法要有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程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高慈徽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