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0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10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理人 林岱怡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翰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玖拾壹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11017號)債務人陳翰陞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21,591元,專案補償款7,908元,共計新臺幣29,499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