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號原告 薛根寶
薛政敏 薛政峰 陳春員 上列原告等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蕭文碩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蕭文碩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23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0,8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50,324元。茲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書記官呂日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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