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5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5860號債權人 汪錦生 即阿生農機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春來 即佳芸清潔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李春來即佳芸清潔企業社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債務人已受領估價單、請款單所示之物品、金額之證明文件或類此證明【註:債權人雖有提出估價單、請款單,且縱其上之簽名真係本人及其員工簽名,惟此至多僅能證明兩造就買賣之「標的物」及「價金」已達成合意,尚無從推認債權人已交付系爭買賣標的物,另債權人提出之請款單係其單方製作之文件,尚不足以證明已交付貨物之事實】。
三、債權人若能證明已交付貨物,尚應提出系爭貨物已由債務人簽章確認且經驗收合格之書面證明書。
四、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
五、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六、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七、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