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審訴字第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審訴字第956號原告 陳小萍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 律師
温俊國 律師被告 陳柏仁
陳怡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民法1146條繼承回復請求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6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依同法第2條前段、第70條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書記官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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