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4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4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4757號債權人 宋艾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薏茹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利息起算日之年月日(本件借款未約定清償期,債權人已催告,惟該催告函經招領逾期退回(民國111年4月22日),依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9年上大字908號裁定見解。已生催告之效力,參酌民法第478條,應自111年4月22日起一個月起算利息(即111年5月22日起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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