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5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5751號債權人 黃麗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毛月梅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毛月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互助會會規、得標標單等以利本院知悉投標之相關規定等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
三、債權人黃麗允為會首及代債務人給付其他會員會款之相關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
四、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