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重家繼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4號原告 袁明凡 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 律師被告袁黃位妹
袁明恒 上列1人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 律師
洪崇遠 律師複代理人 陳力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附表二編號3應繼分欄「分之1」記載,應更正為「3分之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家事庭法官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書記官王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