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49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94年度緩字第246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字第17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鐵撬壹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竊盜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官於民國94年8月10日以94年度偵字第1202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94年8月31日確定,96年8月3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鐵撬1支係被告所有供犯罪犯罪預備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鐵撬1支,為被告甲○○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甲○○供承在卷,是檢察官本件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依前開規定及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