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竹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竹聲字第2號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2樓之戊○○
號乙○○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10日所為之97年度促字第968號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權人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書記官蕭凱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