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3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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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3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抗爭標語牌壹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處分人甲○○(下稱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24421號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抗爭標語牌1支,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上開妨害公務案件,業經檢察官於民國97年3月31日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24421號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
而扣案之抗爭標語牌1支,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11庭
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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