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27號聲請人甲○○即長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長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予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長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長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未核定96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而無法確定債務,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審核相關資料,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准予展期至97年10月31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訴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