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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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85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辛純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巫永祥 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185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0年1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007,7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0,4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民事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