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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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46號原告 黃玉雯 上列原告黃玉雯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所欲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
二、以前開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計算裁判費用後,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