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矚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矚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矚重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兆山選任辯護人江曉俊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少連偵字第261號、105年度少連偵緝字第2號、105年度偵字第2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自民國壹佰零陸年參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丁○○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嫌、同法第302條第1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嫌,有證人即共同被告丙○○、乙○○、甲○○,證人即同案少年戴○豪、陳○蒼、楊○傑、盛○竣、黃○誠、黃○智及證人黃○治、 蘇玉娟 等人之證詞在卷可稽,另有林口長庚紀念醫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1份、桃園地檢署相驗照片、桃園地檢署相驗報告書、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04)醫鑑字第1041105184號解剖報告書暨鑑定意見書、桃園地檢署屍體證明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年1月15日刑紋字第1048021365號鑑定書、現場勘察報告、現場勘察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年2月1日刑生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被害人臉書貼文翻拍照片、共同被告乙○○現場指認照片共12張、共同被告丙○○住處附近監視器及電梯監視器翻拍照片、雙向通聯紀錄、證物照片等件附卷可參,並有扣案鋁棒1支在案可佐,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犯殺人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被告否認犯行,就案情所供避重就輕,且與其他共犯之人所述有所出入,足認被告恐有為規避重刑加身而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著自105年4月15日起執行羈押,自105年7月15日、10
5年9月15日、105年11月15日、106年1月15日起分別延長羈押2個月。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俱仍存在,仍認有繼續延長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106年3月15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賴鵬年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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