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金上重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順生
陳彥霖 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宜宏 律師
郭明松 律師 游淑惠 律師
參與人 金趙淮 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鐛淞 上列上訴人因銀行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重訴字第12號,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曾德水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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