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附民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5年度附民字第352號原告 王玉玲 被告 駱珮姍 (原名 駱玫秀
楊詠晴 (原名 楊惠雯蘇庭寬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年度原金上重訴字第1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許宗和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于瑛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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