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勞上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上字第24號上訴人 簡茂苑
參加人 林再欽 被上訴人岳暘傢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宗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本院105年度勞上字第24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此規定,依同法第481條,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之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8日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已於106年2月24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而上訴人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1份在卷足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吳惠郁
法官顏世傑法官許秀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