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7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7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77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江耀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捌萬伍仟捌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596,320元整,及其中本金164,841元自起息日民國109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所計算之利息。【通信貸款】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389,509元,及其中本金112,372自起息日108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9所計算之利息。
㈡、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㈢、緣債務人江耀富於91年3月07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985,829元,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5779號利息:
┌──┬────┬─────┬──────┬──────┬───────┐│本金│本金(新│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臺幣)│││││├──┼────┼─────┼──────┼──────┼───────┤│001│164,841│江耀富│自起息日10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元││年1月13日起││││││││││├──┼────┼─────┼──────┼──────┼───────┤│002│112,372│江耀富│自起息日108│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6.9│││元││年12月18日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