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00三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參年玖月柒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強盜案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之準強盜罪,合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犯罪嫌疑重大,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於同年八月二十六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應自九十三年九月七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蔡新毅
法官王士珮法官黎錦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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