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交重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一六號
原告乙○○
四樓丙○○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志雄 律師被告甲○○
亞東預拌混泥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坤炎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一八二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陳明珠法官徐子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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