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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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78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劉嘉男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前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43,282元,應繳裁判費1,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繳交,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應提
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各乙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