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小字第413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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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4134號
原 告 江楊金銀
被 告 沈志超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7年度附民字第941號
),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元,及自民國107年11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