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上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191號上訴人 趙睿謀 訴訟代理人 趙懋朋 上訴人 楊趙美月 共同 王玉楚 律師訴訟代理人被上訴人太平寺法定代理人 葉桂蘭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 律師
范馨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於民國109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程序並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李怡諄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書記官林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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