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7號上訴人即被告 趙睿謀
楊 趙美月 共同被上訴人即原告太平寺法定代理人 葉桂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即被告趙睿謀、楊趙美月提起上訴,就其二人占用面積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附圖編號D所示為2,385平方公尺,訴訟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998,350元(2,385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770元=1,836,450元),依此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8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書記官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