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977號聲請人 賴亮臣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賴鉅火賴鉅水黃盈嘉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相對人賴鉅火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確認附表票號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WG000
00000張本票利息起算日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