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1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風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1年度偵字第118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制式彈匣捌個,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風旭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罪嫌不足,經檢察官於111年2月7日為不起訴處分(111年度偵字第1185號),扣案之制式彈匣8個,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前揭聲請意旨,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實(含內政部110年10月27日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0月15日鑑定書),是扣案之制式彈匣8個,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項第1款所稱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屬違禁物無訛,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蘇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