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340號聲請人 黃維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黃朱玉麵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被繼承人黃朱玉麵於民國109年10月16日死亡,生前設籍桃園市○○區○○街0號,此有被繼承人之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為憑。是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案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於法未合,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