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68號原告 原景良 訴訟代理人 王加乘 上列原告與被告 程昭華 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訴訟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不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7日以110年度補字第816號裁定命其於送達後十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2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可稽。原告迄今仍未補繳,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