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苗小字第4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苗小字第4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0年度苗小字第429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宋坤龍 被告 邱國勝
鍾秋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參佰貳拾元,及自民國100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6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100年7月1日起至100年12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67計算及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934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書記官歐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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