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1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1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中簡字第173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紫欣選任辯護人詹仕沂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0年十二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犯罪事實欄內關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美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應更正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美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被告江紫欣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美村分行所申設開立之金融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有合作金庫銀行各類存款分戶交易明細表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民國一0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中市警三分偵字第一0一00一六五四六一號函各一紙可參,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內就此帳戶帳號誤載為「00000000000000000號」,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自應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許國慶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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