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9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9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99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建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緩字第1447號、101年度執聲字第2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金大班」光碟壹套(共貳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建明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5965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9年5月8日確定,於101年5月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本案扣押之盜版光碟(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保管字第988號扣押物品清單),係違反上開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再按著作權法第98條: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經查,被告劉建明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5965號為緩起訴處分,於99年
5月8日確定,於101年5月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該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參。而本件扣押之盜版「金大班」光碟1套(共2片)(詳該署99年度保管字第988號扣押物品清單),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違法重製物,且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於偵查中陳明在卷,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8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劉惠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世佳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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