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8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李秋美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1年度執聲字第2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調經姑嫂丸」貳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李秋美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為緩起訴處分,該案扣得被告所有之禁藥「調經姑嫂丸」2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
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所犯違反藥事法案件,業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以100年度偵字第5444號為緩起訴處分,業經本院審閱該偵查案卷無誤。而所扣得之禁藥「調經姑嫂丸」2瓶(其中1瓶送驗),乃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陳明在卷。參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三、至於本案另扣案之「明目丸」、「還少丸」等藥品,依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所載,均非屬禁藥或偽藥,因而認被告此部分並無違反藥事法之情事,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智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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