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侵訴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侵訴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侵訴字第22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冠傑輔佐人即被告之父陳國震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育萍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1086號、第229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中段、第5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2年11月11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前段、第4款,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茲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及核閱相關卷證資料,認前述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3年2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中段、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郭振杰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董美惠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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