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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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之2號2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乙○○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0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接受審判,有送達證書、本院拘票及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函覆拘提未獲之報告書各1紙附卷可參,足見被告顯已逃匿,依首揭規定,自應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陳美利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簡純靜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