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4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4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4293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乙紙。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書記官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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