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100號原告宏和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賴青鵬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巫坤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約定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標的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所提出之原證一之「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第八條可稽,而本件之標的物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4段167巷16號6樓之2,自應由上開標的物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現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案移送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