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4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
(現於台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受處分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96年度執保助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59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茲據執行機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函送相關資料,認甲○○於執行期間經再教育後已知悔悟,應無繼續執行其強制工作之必要,乃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及法務部民國98年7月2日法矯字第0980024958號函,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等語。
二、本案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9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鍾宜津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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