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簡字第195號
上訴人即
法定代理人 江冠南
訴訟代理人 邱瑋琳
上列上訴人因給付慰助金事件對於民國110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内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書記官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