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展延清算完結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字第19號聲請人甲○○(即健源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健源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八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健源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健源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下列原因而無法於期限前完成清算:(一)本公司訴請原董事長 陳寶源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雖已判決確定(請求移轉月眉潭段224、224之1地號土地部分勝訴),惟本公司所有之不動產即嘉義縣○○鄉○○○段218、219、
220、221、222,前依股東會決議以原物分配予各股東(見健源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3年度第1次股東臨時會議紀錄),但部分未出席股東不同意決議及抽籤分配之結果,故如何原物分配或另以變價分配,尚在協調中。(二)上述月眉潭段224地號土地業於97年5月21日依勝訴判決移轉登記為公司名義,該筆土地移轉費用即達新台幣60多萬元(含增值稅579936元),另筆同段224之1地號土地因公司目前辦理過戶不久,如何分配尚待股東會決議。(三)本公司原董事長陳寶源擅自將借名登記於其名下之座落嘉義縣○○鄉○○○○段○○○○號土地出售,迄今陳寶源未將該筆價金返還,尚待協調處理,如無法和解,本公司會再評估是否訴訟。(四)本公司股東 王金城 已歿,其繼承人經存證信函通知,至今未向公司辦理繼承登記,亦不願配合清算之進行,此部分尚待處理。(五)本公司為家族企業,公司股東均為家族成員,故清算人盡力協調以求清算順利完結,惟各股東或認為土地過戶增值稅及費用過高,花大筆金錢過戶後取得之土地,出售或使用收益均不易,故對於清算均無意願配合,清算人亦僅能盡力協調,或尋求有無其他可行之清算方法,惟目前尚無圓滿之結果,故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等情。
三、經本院調閱93年度司字第20號之相關案卷,尚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惟聲請人亦應積極處理上開各項情形,以符於限期內完結清算之旨。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朱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書記官鄭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