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救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救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救字第139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楊雅萍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劉明發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劉明發間請求離婚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委任狀為證,堪認聲請人主張為真實。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法院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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