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習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零玖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1被告向原告購買ALE/INAMERICA語言系統一套,總價為新
台幣(下同)77400元,除頭期款4900元外,餘款以26期
分期付款,即自民國88年12月起,每月5日付款。
2詎被告於支付第5期款項後,即未依約付款,依約定被告
已喪失分期付款權利,應一次付清貨款。
3為此依買賣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及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本院的判斷:
1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購買合約書影本、付款明細
等為證。
2觀之上開購買合約書影本,其上詳列與被告相符之被告個
人年籍及家庭基本資料,有被告的戶籍謄本在卷可佐,依
民事訴訟法第353條第2項「不能提出文書原本者,法院
依其自由心證斷定該文書影本之證據力」規定意旨,本院
認該購買合約書影本應可認為真正。
3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可認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買賣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0900元及其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