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小字第405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士小字第405號
原   告 凱仕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於民國98年2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二萬一千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一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假執行程序實施前,或實施中,而於
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新臺幣二萬一千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原告主張略以:被告於民國(下同)97年4月間委託原
告於台北縣新莊市○○路○○○號5樓裝設監視系統,原告依
約完成,並經被告驗收無誤後,詎被告應支付工程款新臺幣
(以下同)21,000元迄今未付,屢經催告均置之不理,爰依
承攬工程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為如本判決主文第1項
所示之給付等云,並提出報價單及施工確認單、存證信函及
律師函影本各1份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主
張屬實,從而,原告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工程款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並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其餘事實、理由省
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鄭勤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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