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士小字第7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8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陸仟零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按月加計新台幣玖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提出
答辯狀聲明目前無能力清償債務、請求原告予以寬貸還款期
限云云,惟被告請求事項未獲原告同意,復未提出相關證明
,以證其主張,堪認原告主張屬實;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
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吳俊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