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士小字第24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8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零捌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
伍仟捌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雖傳真
稱:「因董事長臨時有要事,要到它處開會,故無法請假前
往」等語,唯其既早已收受期日通知,即應事先向任職單位
請假,讓任職單位得以先行安排職務代理人;且果真其本人
確不能到庭,亦非不可委任訴訟代理人代其到庭,故其請求
展延期日,不能准許。此外,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
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
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鄭雅仁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