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邱瑀竹
相 對 人 三鑫奈米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
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營業所,係設在高雄市○○區○○路○○
號,已據聲請人起訴狀載明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
自應由相對人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
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
尚有違誤,爰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書記官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