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聲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216號聲請人 周金忠 相對人 周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死亡宣告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捌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死亡宣告事件,經本院99年家訴字第9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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