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交附民上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上訴人 周家誠 上訴人 周家齊 上訴人 周家蓮 上訴人 周家琴 被上訴人 陳證傑
(原名 陳右盛 )上列被告因99年度交上易字第104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即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兆隆
法官郭玫利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書記官黃一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