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1030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樓之5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10302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1月31日下午2時3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零伍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
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申請書、信用卡消費明細表、約定條
款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對原告
請求金額亦不爭執,並表示伊目前無工作,請求分期清償債
務,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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